(2017)吉029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景琦、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景琦,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784号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杨光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昊,该公司职员。被告:付景琦,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高新区。第三人: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谷希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景琦、第三人吉林市裕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雅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