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福成、李崇龙、李兆东与李建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1执451号被执行人李建鑫,男。本院依据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李建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鑫在中国��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新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