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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军章与任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章,任永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531号原告:李军章,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任永琪,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偿还了其借款,双方已和解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双方和解到底,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军章承担。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