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金梅、邓芳炳与陈秀兰、邓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梅,邓芳炳,陈秀兰,邓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胡金梅,曾用名胡金枚,女。申请执行人:邓芳炳,男。被执行人:陈秀兰,女。被执行人:邓平光,男。本院在执行胡金梅、邓芳炳与陈秀兰、邓平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调查,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至勇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