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任国斌与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斌,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任国斌,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原收费站。法定代表人李民生,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882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静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