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5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锋与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锋,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锋,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85768714,住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229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余进英。申请执行人程锋与被执行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275元及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暂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昆山范围内暂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昆山润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进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柴叶红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淳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