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9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琴张友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友海,王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56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友海,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小琴,女,汉族,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友海、王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