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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祥军与XX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祥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朱祥军,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XX,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朱祥军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1115号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6执12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本院可决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