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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船山区拉斐尔瓷砖门市部、遂宁市河东新区正刘六大酒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船山区拉斐尔瓷砖门市部,遂宁市河东新区正刘六大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船山区拉斐尔瓷砖门市部。被执行人遂宁市河东新区正刘六大酒楼,住遂宁市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厚宽。本院依据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903执201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刘厚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厚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厚宽在中国农业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6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