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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冬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460号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与阳明西路交叉口商务中心5-E-H。法定代表人:易永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冬明,男,成年,汉族,住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