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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广强等4人罚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271执2897号 被执行人:刘广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捕前住三亚市。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NOKIA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897号。 被执行人:陈静,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湖北省团风县,捕前住三亚市,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金立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902号。 被执行人:苏水妹,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三亚市,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通讯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7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904号。 被执行人:符宗敏,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捕前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通讯工具NAM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生效法律文书:(2017)琼0271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琼0271执2907号。 关于被执行人刘广强等4人刑事判决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立案执行。鉴于上述案件均系对作案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为节约执行资源,故统一采用案号(2017)琼0271执2897号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涉案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陈旧破损,无变卖价值,本院在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等有关监督机关现场监督下,于2017年9月29日将上述物品在三亚市工人文化宫附件工地已予以集中销毁。 本院认为,涉案没收、上缴国库的物品已全部销毁,上述案件判决涉财产刑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琼0271刑初214、739、740、702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刑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大宝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  王传喜 tlukijcaioomabi2zm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谭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