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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封新、黄小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封新,黄小春,严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陈封新,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黄小春,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执行人:严九香,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陈封新与黄小春、严九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8日向黄小春、严九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10835元,申请执行费63元,但被执行人黄小春、严九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小春、严九香的存款人民币108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