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许国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杰,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砀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国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晚21时15分,被告人许国杰驾驶皖L×××××白色小轿车,沿砀山县东升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梨都西路南100米处时,被砀山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许国杰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国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国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晚21时15分,被告人许国杰酒后驾驶皖L×××××白色小轿车,沿砀山县城东升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梨都西路南100米处时,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后提取许国杰血液样本,经商丘普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国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8mg/100ml。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国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商丘普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商普济司某所[2017]毒检字第164号《毒物血样检验报告》、被告人许国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国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国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国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管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