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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贵斗与张卫东、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贵斗,张卫东,杨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高贵斗,男,194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义井乡杨庄村,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杨晓玲,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高贵斗与张卫东、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卫东、杨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卫东、杨晓玲应当在限期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晓玲在(2014)应民执字第119号案件中有5300元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晓玲在(2014)应民执字第119号案件中5300元执行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边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