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松,方俊起,方俊江,方俊强,方俊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1459号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松,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方俊起,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方俊江,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方俊强,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方俊合,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松、方俊起、方俊江、方俊强、方俊合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内容与(2015)德城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不符,应不予立案。因该案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德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树龙执行员 :康健生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朱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