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向阳与段佰虎、段佰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阳,段佰虎,段佰帅,微山县金刚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陈向阳,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段佰虎,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段佰帅,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微山县金刚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赵庙乡赵庙村。法定代表人段佰虎,总经理。陈向阳诉被告段佰虎、段佰帅、微山县金刚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苏032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车辆未实际控制;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房产暂不宜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夏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