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芝、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芝,李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芝,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辉,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荣,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仿刚,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光辉诉被告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芝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其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及证人孙某、于某的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在二审中证人未到庭接受双方质询,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原审判决支持利息有无依据,关于证人孙某、于某的证人证言能否予以采纳需要进一步查明;且本案中证人孙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是否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林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