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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芝、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芝,李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芝,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辉,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荣,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仿刚,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光辉诉被告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芝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其对于借条的真实性及证人孙某、于某的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在二审中证人未到庭接受双方质询,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原审判决支持利息有无依据,关于证人孙某、于某的证人证言能否予以采纳需要进一步查明;且本案中证人孙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是否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林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