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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亨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伟陆瑜胡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亨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伟,陆瑜,胡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杜锁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亨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陆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陆瑜,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胡伟东,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亨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伟,陆瑜,胡伟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市万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亨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伟,陆瑜,胡伟东银行存款51714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