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徐正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徐正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138号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重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正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正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正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若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