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与李舒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李舒勇,余志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7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舒勇,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余志莲,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大兴分理处申请执行李舒勇、余志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舒勇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舒勇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