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玉兰与刘虹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兰,刘虹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491号原告:孙玉兰,女,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虹俞,男,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孙玉兰与刘虹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立案受理。原告孙玉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玉兰负担。审 判 员 苏革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长军书 记 员 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