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柯美育诉被告张继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育,张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51号原告:柯美育,男。被告:张继荣,男。原告柯美育诉被告张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柯美育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张继荣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准确地址,���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美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给原告柯美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细刚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李公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