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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柯美育诉被告张继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育,张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51号原告:柯美育,男。被告:张继荣,男。原告柯美育诉被告张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柯美育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张继荣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准确地址,���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美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给原告柯美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细刚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李公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