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茂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李茂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795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地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胡长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华,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干部。被告:李茂遐,男,汉族,住庆阳市。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城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31.50元。审判员吕晓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