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92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922号之五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新桥头。法定代表人:王童兵,总经理。被告: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县财政局*楼。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唯信智慧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现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且案涉工程正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1300元,减半收取95650元,由原告安徽和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迎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