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永林与李宏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林,李宏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879号原告:赵永林,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志,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柳燕,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林为与被告李宏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林撤回对被告李宏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永林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