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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9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永林与李宏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林,李宏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879号原告:赵永林,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志,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柳燕,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林为与被告李宏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林撤回对被告李宏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永林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