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裕盛酒类经销处与林桂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裕盛酒类经销处,林桂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293号原告:奈曼旗大镇裕盛酒类经销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大沁路南段(麦苗超市对过)。经营者:崔小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红亮,系奈曼旗大镇裕盛酒类经销处业务员。被告:林桂合,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奈曼旗大镇裕盛酒类经销处与被告林桂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大镇裕盛酒类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奈曼旗大镇裕盛酒类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