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1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12993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与无锡科罗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无锡科罗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2993号原告: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5459645X,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西村邬墩。法定代表人:胡增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科罗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0295855R,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锡义路78号。法定代表人:华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科罗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永康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翀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