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巨荣、胡相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巨荣,胡相君,肖艳君,胡淑梅,王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695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永兴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成,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群,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悦,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巨荣,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胡相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肖艳君,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胡淑梅,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艳华,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莫巨荣、胡相君、肖艳君、胡淑梅、王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66元,已减半收取计883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伊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