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德锋与陈传根、杜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锋,陈传根,杜先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358号原告:石德锋,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传根,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杜先翠,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石德锋诉被告陈传根、杜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石德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