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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德锋与陈传根、杜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德锋,陈传根,杜先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358号原告:石德锋,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传根,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杜先翠,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石德锋诉被告陈传根、杜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石德锋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松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