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执协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志与大安市交通运输局、大安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大安市交通运输局,大安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协35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大安市人,住大安市。被执行人:大安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鞠万成,局长。被执行人:大安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睿,经理。大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的郑志与大安市交通运输局、大安市路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大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六个月未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志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提级执行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符合提级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8民终110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大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明炜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崔立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