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伟与刘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刘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襄阳市华中华彩大市场。被执行人:刘红胜,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高伟与刘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红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