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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伟与刘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刘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襄阳市华中华彩大市场。被执行人:刘红胜,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高伟与刘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红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