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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志锦与陈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锦,陈贵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544号之一原告:石志锦,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贵枝,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石志锦与被告陈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石志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志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石志锦负担。审 判 员  戴志雄人民陪审员  石晓霞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莲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