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志锦与陈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锦,陈贵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544号之一原告:石志锦,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贵枝,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石志锦与被告陈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石志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志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石志锦负担。审 判 员 戴志雄人民陪审员 石晓霞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莲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