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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166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37278-6,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8号3幢304室。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静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