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执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小立申请执行河南方圆碳素集团有限公司、石会军、李笑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立,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石会军,李笑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立,又名郭小利,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石欣,董事长。被执行人石会军,男,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李笑涵,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在鲁山县五里堡6号院和鲁山县拥有土地六宗,土地证号为:鲁国用(2013)220XXX号(面积29528平方米)、鲁国用(2013)220XXX号(面积9880平方米)、鲁国用(2014)220XXX号、鲁国用(2015)220XXX号(面积15962.1平方米)、鲁国用(2015)220XXX号(面积9233.7平方米)、鲁国用(2015)220XXX号(面积12706.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鲁山县五里堡6号院和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兴工路中段的土地六宗,土地证号为:鲁国用(2013)220XXX号(面积29528平方米)、鲁国用(2013)220XXX号(面积9880平方米)、鲁国用(2014)220XXX号、鲁国用(2015)220XXX号(面积15962.1平方米)、鲁国用(2015)220XXX号(面积9233.7平方米)、鲁国用(2015)220XXX号(面积1270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朝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