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沈波萍与夏彩琴、张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波萍,夏彩琴,张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3011号原告:沈波萍,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夏彩琴,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张荷军,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沈波萍与被告夏彩琴、张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波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波萍负担。审 判 员 黄诗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洪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