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展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深圳市创展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59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展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黄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展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展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536元财产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海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国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