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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周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红,周凯,聊城志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06号申请人张玉红,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董法国,系张玉红之夫。被申请人周凯,男,1979年3月5日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聊城志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现代农机国际商城A西13A号商铺。申请人张玉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周凯驾驶的聊城志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L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凯驾驶的聊城志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L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玉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