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大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大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784号原告:厦门市大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42号1楼。法定代表人:卢洪桂,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6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7369Y。法定代表人:庄士淦,董事长。原告厦门市大正大厦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正大厦业委会)与被告厦门农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正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大正大厦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厦门市天湖路42号的大正大厦的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现称“首期专项维修基金”)1302198.36元及利息(自2000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将厦门市天湖路42号的大正大厦地下二层移交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农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农正公司为台资企业,本案应由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工商登记载明农正公司股东系中国台湾居民,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台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规定,本案系涉台民商事案件,应集中由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各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雅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