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同嘎拉嘎与乌仁苏布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嘎拉嘎,乌仁苏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同嘎拉嘎,女,蒙古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布拉格嘎查。被申请执行人:乌仁苏布德,女,蒙古族,1982年4月8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乌套海嘎查。本院在执行同嘎拉嘎与乌仁苏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同嘎拉嘎申请撤回对乌仁苏布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