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剑民间借贷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孙玉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81********。被执行人孙玉剑,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王家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198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602民初4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2017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程序。称被执行人已经私下将全部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4323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