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世伟、陈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伟,陈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伟,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陈宗伟,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伟与被执行人陈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宗伟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目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李松根审判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