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波、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波,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204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被执行人孙建波。被执行人李林。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波、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向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执行人孙建波、李林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3130执2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七年一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