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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房文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勇,风险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路香,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路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雨审判员  田 峰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