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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等与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李某某某,高某,济宁某物流公司,中国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0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告:李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宁阳县东疏镇兴龙村,住宁阳县。原告:李某某某,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宁阳县东疏镇疏外村,住宁阳县。被告:高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济宁某物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广浩,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负责人:张全允,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李某某某与被告高某、济宁某物流公司、中国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济宁某物流公司公告送达,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思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