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徐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13983号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月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阳,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徐国,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徐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徐国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徐国的起诉。审 判 员 王 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