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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峰与洛阳威佳盛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峰,洛阳威佳盛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马峰,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威佳盛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路与安康路交叉口向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红波。委托代理人:张翔,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陈欣,男,35岁,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马峰诉被告洛阳威佳盛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本案因涉嫌刑事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马峰负担。审判员  王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