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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29张某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829号张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5日作出(2014)京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20652元继续追缴。本院在执行追缴赃款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张某追缴赃款2065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