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万绪生与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绪生,张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民初443号原告:万绪生,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张和林,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万绪生诉被告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敬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绪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和林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绪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6万元及自2017年4月1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7月11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2017年4至7月,被告先后归还了14万元,尚欠46万元未还。2017年8月起就无法联系上被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和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6年6月1日、7月1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分别向原告借款30万元,共计6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60万元汇入被告银行帐户上,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注明:“今借到万绪生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张和林,2016.7.11”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7年4月至7月,被告先后归还给原告14万元,尚有46万元未还。2017年8月开始,因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故起诉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帐清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及银行转帐凭据为证,可以认定。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而不予支持,但可按年利率6%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的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和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绪生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被告张和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舒敬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