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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082号 原告袁大宝与被告代宗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宝,代宗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082号原告:袁大宝,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代宗菊,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邦全(系代宗菊之夫),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关帝路元辉小区43栋一单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0650841X。法定代表人:熊永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大宝与被告代宗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袁大宝负担。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