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1082号 原告袁大宝与被告代宗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大宝,代宗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082号原告:袁大宝,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告:代宗菊,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邦全(系代宗菊之夫),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被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关帝路元辉小区43栋一单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0650841X。法定代表人:熊永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大宝与被告代宗菊、荆门欣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袁大宝负担。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