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委托代理人:贾秀宁,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庄劳人仲调字(2017)第255号仲裁调解书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贤永审判员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